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二)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三)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