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三)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