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