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