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的,或者未按照规划履行后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