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分别予以处罚: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项规定处罚款。

(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