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在城市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灾害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报警装置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