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保护、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