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相邻地块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预留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