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相邻地块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预留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