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产业引导母基金风险防范与容错机制,规范有序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建立科创(天使)基金、创新创业人才基金、产业基金、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接续投资机制,实现产业引导母基金良性循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