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技金融第五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产业引导母基金风险防范与容错机制,规范有序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建立科创(天使)基金、创新创业人才基金、产业基金、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接续投资机制,实现产业引导母基金良性循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