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青年科技人才、女性科技人员支持和培养机制,落实普惠性支持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青年科技人才合理确定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合理评价青年科技人才实际工作贡献,在科研有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和从事创新创业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探索弹性工作制等方式,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回归工作岗位,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工作中,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