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所在的周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