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林业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