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临时占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没有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森林、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