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