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确保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合理利用。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