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确保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合理利用。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