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一)生物多样性丰富,集中分布的野生湿地高等植物种类一百种以上,或者集中分布的野生湿地脊椎动物种类五十种以上的湿地;
(二)集中分布的珍贵、濒危物种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一种以上,或者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一种以上的湿地;
(三)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主要繁殖地,鸟类迁徙路线上主要停歇地、越冬地,或者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区域的湿地;
(四)重要河流、湖泊、海域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或者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
(五)其他在本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性、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在省级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者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