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依法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湿地名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