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规定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