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相同类型红色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实施连片保护利用。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地、纪念设施等管理单位(以下称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驻地部队等开展合作共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