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