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将红色资源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等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红色教育。宣传、党史、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为学校开展红色教育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