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1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和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