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