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六十五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