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