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