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