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