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