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