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