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