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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效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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