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