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行业和岗位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职工在安全教育和培训期间工资照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