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制止违章作业,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二)按规定领取和使用保障安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危害安全和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

(六)及时报告危险情况,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