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制止违章作业,拒绝接受违章指挥;(二)按规定领取和使用保障安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对危害安全和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四)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六)及时报告危险情况,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