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和其他采矿权人应当对闭坑后的不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提出闭坑报告,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