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设区的市开展协同立法工作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