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对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