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