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