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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批准、备案审查与适用

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按照备案审查有关规定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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