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于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