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