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级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级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解释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