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要求与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