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水生产服务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本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水务、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布特大型取水、重点取水、重点用水和重点监测排水等单位名单,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监测结果以及河道治理、水环境状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