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环保、水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