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代表了解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帮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

代表各项活动的必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