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前,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及时进行联系和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代表反馈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