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