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和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以及冠以“江西”“江西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