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生态保护、地质勘查、资源开发、不动产和其他领域的测绘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